【政策】济南:延长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至2020-2023年采暖期

2020-02-13 13:16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我市冬季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资金补贴的通知》,明确延长运行补贴期限至2022-2023年采暖季。
济南市是我国首批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之一,享受为期至2019年的清洁取暖三年中央财政补贴,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取暖水平,此次通知明确针对分户式清洁取暖继续给予运行资金补贴至2022-2023年采暖期,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
对采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按照每户1200元的标准,在采暖期前一个月内,以村(居)为单位,统一采购天然气,并充入用户天然气卡内。采购价格执行当地城镇居民用气价格的第一档价格。

对采用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碳晶板等电取暖的用户,按照每户1200元的标准,在采暖期前一个月内,以村(居)为单位,统一采购电量,并充入用户电卡内。采购价格执行当地城镇居民用电价格的第一档价格。

补贴天然气、电量在当个采暖期未使用完的,结余部分转入下一个采暖期,抵扣下一个采暖期的补贴天然气、电量;使用完后超出的,由用户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用气、用电价格的第一档价格自行购买。

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实施清洁取暖,促进农村地区生活方式转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冬季分户式清洁取暖运行资金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式壁挂炉、电t取暖补贴政策
(一)壁挂炉取暖。对采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按照每户1200元的标准,在采暖期前一个月内,以村(居)为单位,统一采购天然气,并充入用户天然气卡内。采购价格执行当地城镇居民用气价格的第一档价格。
(二)电取暖。对采用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碳晶板等电取暖的用户,按照每户1200元的标准,在采暖期前一个月内,以村(居)为单位,统一采购电量,并充入用户电卡内。采购价格执行当地城镇居民用电价格的第一档价格。
(三)补贴天然气、电量在当个采暖期未使用完的,结余部分转入下一个采暖期,抵扣下一个采暖期的补贴天然气、电量;使用完后超出的,由用户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用气、用电价格的第一档价格自行购买。
二、采暖期期间用户用气、用电量认定
天然气用户用气量于每年11月1日至14日和次年的3月16日至31日抄表(核算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用气量),由镇(街道)组织,供气企业负责完成。电取暖用户于每年12月1日至15日和次年4月1日至15日抄表(核算当年11—12月、次年1—3月的用电量),由镇(街道)组织,供电企业负责完成。抄表数据在村(居)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以镇(街道)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政府财政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各区县天然气、电用量等相关数据后,报市财政部门拨付市级承担的运行补贴资金。
三、相关要求
(一)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市级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于采暖期前2个月内拨付各区县政府财政部门。2019—2020年度采暖期运行补贴于2020年2月15日前拨付至区县政府财政部门。
(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和运行资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函〔2018〕21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平原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函〔2019〕10号)中相关财政补贴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补贴期限延长至2022-2023采暖期。

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2日

责编:张建苹

来源:中国清洁供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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